(2016)内04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崔德军与穆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崔德军,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穆怀峰,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崔德军与穆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