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瑞娥与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瑞娥,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范瑞娥,女。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范瑞娥与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4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瑞娥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7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其中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被本院另案冻结)。2016年5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9月26日,被执行人西安合德堂果汁饮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范瑞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0月18日,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