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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萍、杨振兴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萍,杨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冯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萍,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杨振兴,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申请执行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萍、杨振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垫款1142925.47违约金380967.49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萍、杨振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