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书文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90号罪犯陈书文,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书文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书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以(2009)桂市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陈书文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陈书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书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19.9分;2014年、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于2016年6月30日缴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书文在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书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