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顺才与张育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顺才,张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崔顺才,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甘井村北街一巷*组**号,系乡村医生。委托代理人姚春红,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甘井村北街一巷*组**号,系崔顺才儿媳,农民。被执行人张育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甘井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崔顺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育红清偿崔亚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1、当庭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2、2017年10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018年10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9年10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3、若被执行人张育红能按期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崔顺才自愿放弃利息;若被执行人张育红不能按期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崔顺才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育红承担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张育红到庭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220号执行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