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杰贞与广西容县运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贞,广西容县运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覃铁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632号原告黄杰贞,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志泽,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卫,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容县运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炎忠。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覃铁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黄杰贞与被告广西容县运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覃铁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容县运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覃铁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黄杰贞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韦世玮代理审判员 梁秀年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莹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