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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金轩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98号原告:王金轩,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正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金轩与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金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金轩负担。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