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金轩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98号原告:王金轩,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正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金轩与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金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金轩负担。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