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原系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樊峡村党支部书记,住清水县永清镇杜家祠8号,无前科,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5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发回重审。2016年5月12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审理中,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起诉。本院认为,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起诉。审判长 陆学宏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田瑞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