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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471号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科街一号。负责人焦宗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娜,黑龙江百湖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子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