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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恒踏(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乐邦财富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踏(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乐邦财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11号申请执行人:恒踏(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号2610室。法定代表人:许章培,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乐邦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故宫东路27号303单元。法定代表人:于乐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3713���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乐邦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678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