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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娅、王梓轩、王德友、邓善芝申请执行罗伟生命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王德友,邓善芝,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90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王爷庙村11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006270027。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2014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王爷庙村11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121201408210078。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王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王德友,男,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王爷庙村11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304170012。申请执行人:邓善芝,系王德友之妻,生于1962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王爷庙村11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210050044。被执行人:罗伟,男,生于198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夏家大田村5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805185078。本院在执行李某、王某、王德友、邓善芝与罗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伟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罗伟除已履行36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