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与许二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许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谢聪。被执行人许二彬,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公民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申请执行许二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9立案,并向被执行人许二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70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教育街x号附x号一层(所有权业务件号:权0xx8)、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教育街x号附x号一层(所有权业务件号:权0xx7)两套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许二彬的名下,并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江路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二彬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教育街x号附x号一层(所有权业务件号:权0xx8)、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教育街x号附x号一层(所有权业务件号:权0xx7)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