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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左婷婷、许文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婷婷,许文香,李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82号申请人左婷婷,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高朋仑,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许文香,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李刚,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左婷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文香、李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杜宇鹏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8号院5号楼东1单元501号(郑房权证:05××51)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杜宇鹏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8号院5号楼东1单元501号(郑房权证:05××51)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许文香、李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