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惠珍与深圳市华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珍,深圳市华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038号原告:李惠珍,女,汉族,1945年9月24日。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深圳市华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号金景大厦*楼***室。前山梅华西路2332号。负责人:吴贵林。原告李惠珍诉被告深圳市华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惠珍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人民陪审员 黄玉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