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仪侠、原审第三人闫冰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仪侠,闫冰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立影,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仪侠,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审第三人:闫冰峰,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和平区。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仪侠、原审第三人闫冰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会军、代理审判员朱闻天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