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从金、陈玉兰、肖邦斌、梁恒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从金,陈玉兰,肖邦斌,梁恒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从金,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0日,住罗江县鄢家镇长堰村1组14号附1号。被执行人陈玉兰,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住罗江县鄢家镇长堰村1组14号附1号。被执行人肖邦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8日,住罗江县鄢家镇景福村3组21号附2号。被执行人梁恒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日,住罗江县鄢家镇景福村3组21号附2号。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