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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朱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714号原告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85725827。法定代表人李百胜,总经理。被告朱俊,证件号码R445***(*),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原告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朱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诉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元,由原告珠海万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