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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天津东旺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双翼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东旺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双翼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230号原告:天津东旺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被告:天津双翼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工贸小区7号路9号院。法定代表人:杨春萍,职务不详。原告天津东旺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双翼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东旺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