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杜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3068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杜某某1。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杜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杜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杜某与原告郝某某一起生活:3、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9月15日生育婚生女杜某某2,现年25周岁,1999年7月19日生育婚生子杜某,现年17周岁。2012年被告杜某某1因纵火罪入狱服刑,原、被告分居四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杜某某1同意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杜某某1于1990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9月15日生育婚生女杜某某2,现年25周岁;1999年7月19日生育婚生子杜某,现年17周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两间房屋(西面),东面两间房屋归被告父亲杜兴所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被告杜某某2012年因纵火罪入狱服刑,庭审过程中同意离婚。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还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本、杜兴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1离婚,被告杜某某1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郝某某要求婚生子杜某与原告郝某某一起生活,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郝某某要求共同财产房屋两间归原告所有,被告杜某某1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杜某某1离婚。二、婚生子杜某随原告郝某某一起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间归原告郝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