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振佳与覃阳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佳,覃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黄振佳,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阳彬,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黄振佳与被执行人覃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振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覃阳彬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阳彬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港北支行2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4.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谭志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