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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伶与王川、赵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伶,王川,赵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王伶(原审原告),职业,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王学新。被申请人王川(原审被告),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被申请人赵爽(原审被告)。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建业大厦*层。负责人陈玉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伶因与被申请人王川、赵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伶申请再审请求:一、请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撤销(2014)大厂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和第四项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赵爽、被申请人王川共同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433420.52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王川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申请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申请人王川承担全部责任。赵爽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赵爽与王川系夫妻关系,该车辆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此次事故也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肇事车辆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该车享有共同的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赵爽对该车因侵权造成的债务应当与王川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外的部分是王川和赵爽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申请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漏查事实,导致裁判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于2014年8月10日判决,分别2014年8月20日送达,该案判决于2014年9月12日生效,迄今生效时间已逾之两年久,王伶于2016年8月11日向我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王伶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文仓审 判 员  顾 崴代理审判员  杨艳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