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希德与邹娜、王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德,邹娜,王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523号原告:赵希德,居民。委托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娜,居民。被告:王军成,居民。原告赵希德诉被告邹娜、王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军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德撤回对被告王军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