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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希德与邹娜、王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德,邹娜,王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523号原告:赵希德,居民。委托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娜,居民。被告:王军成,居民。原告赵希德诉被告邹娜、王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军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德撤回对被告王军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