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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鑫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299号原告: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29号。法定代表人:程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571元,由无锡鑫天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