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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杰与贾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贾帅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444号原告:张杰,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贾帅帅,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杰与被告贾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张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杰承担。审判长  李传华审判员  张道泉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