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增廷与被上诉人于卓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增廷,于卓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终5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增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振中,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卓君,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虎,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增廷因与被上诉人于卓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增廷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振中,被上诉人于卓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增廷预交的10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