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秀臣、张玉玲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邢秀臣,张玉玲,董建增,梁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秀臣.被执行人张玉玲.被执行人董建增.被执行人梁文峰.本院在执行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秀臣、张玉玲、董建增、梁文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江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