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储森林、王添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森林,王添泰,安庆市惠发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森林,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王添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发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储森林与王添泰、安庆市惠发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