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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异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广寒,李君莉与黄林勇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寒,黄林勇,李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异205号案外异议人李君莉,女,瑶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胡广寒,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林勇,男,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胡广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执7537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黄林勇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丽景城1栋704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案外人李君莉认为上述查封财产属其所有,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由审判长孙志亭、审判员杨丽莉与人民陪审员赖学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君莉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黄林勇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月2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丽景城1栋704房产归李群莉所有。另,本案所涉借款已部分偿还,应予抵扣。综上,请求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案外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离婚协议书等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广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林勇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丽景城1栋704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涉案房产被查封时,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林勇名下,依法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异议人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林勇名下的房产主张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排除本案的执行,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异议人李君莉的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孙志亭审 判 员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