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兴隆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西段。被执行人王俊经,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兴隆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王俊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俊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