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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正东诉被告毛洪军、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东,毛洪军,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901号原告:唐正东。被告:毛洪军。被告: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10号楼2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唐建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桂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东诉被告毛洪军、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正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正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唐正东负担。审 判 长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