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常德传与王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传,王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494号申请执行人:常德传,男。被执行人:王其东,男。申请执行人常德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辽0283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住宅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其东所有的住宅房(产权证号:200903487号,建筑面积:140.3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其东所有的住宅房。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贤永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