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行审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许东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许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审00507号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申请人许东强。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4日对被申请人许东强作出东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9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许东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内容。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递交了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二、东土资罚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由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