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辖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中海鑫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中海鑫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中海鑫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永光,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市中海鑫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4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海鑫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下属企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应整体回避。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位于东西快速路桥下的五个停车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租赁合同履行地。涉案停车场在青岛市市南区,即青岛市市南区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