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76、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与芜湖县宏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芜湖县宏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76、00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陶跃南,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县宏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县宏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XXXX、20XXXX、20X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芜国用(20XX)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代理审判员 俞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