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学礼与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礼,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5715号原告:马学礼。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学礼与被告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今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学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看今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学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828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给被告提供锅炉管道工程劳务,经结算被告出具工程款261226.86元欠条一张。被告于2011年4月6日给付78368.86元,其余工程款18285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2016年7月1日,被告书面承诺于同年8月1日全部结清,但到期后仍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被告看今朝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8年给被告提供锅炉管道维修劳务,被告于2009年1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欠马学礼2008年锅炉管道工程款261226.86元”,该欠条上还注明“发票号26500072040100104777,2008年挂账”。2011年4月6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8368.86元并在上述欠条上注明。2016年7月1日,被告的总经理马学文在上述欠条上书写“连本代利限期八月1号还清”并再次加盖被告的印章。被告未给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另,票号为00104777发票上工程款金额为431226.86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18285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学礼劳务费182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7.16元减半收取计1978.58元,由被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