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夏金华与赵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华,赵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5167号原告夏金华,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立华,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夏金华诉被告赵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夏金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