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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夏金华与赵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华,赵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5167号原告夏金华,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立华,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夏金华诉被告赵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夏金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