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董会和与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正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高云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会和,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正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董会和,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方正县隆庆供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正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云峰,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董会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3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会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