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臧海朝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海朝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72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海朝某某,又名臧海涛某乙,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42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7年4月2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藏海朝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豫01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藏海朝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藏海朝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藏海朝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藏海朝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和平审判员  钱基伟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