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兵,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絮果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6年9月19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被上诉人絮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黑晶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受理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一、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技术开发成果,主要义务已完成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被上诉人无权以此为由解除技术开发合同。1.往来电子邮件显示开发成果已交付被上诉人。2015年12月23日,其工作人员房某某通过企业邮箱向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卢波的邮箱发送了APP资料和网站、微信的全部成果。之后卢波在2015年12月25日、26日、27日就开发成果提出了修改建议,由此可确认被上诉人已收到了相关开发成果。2.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通过查证网站、微信及苹果商店等,可确定上述开发成果已完成并交付。在房某某2015年12月23日、24日的邮件中提供了网站管理后台地址、管理员名称及登录密码。通过浏览器上述网站地址的输入、搜索和浏览,可以确认网站已开发完成并提供了安卓、苹果客户端的下载链接。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微信公众号“那一天”,可以搜索到絮果微信公众平台“那一天婚庆平台”,显示账号主体为被上诉人,该平台是在2015年11月12日完成的微信认证,可以关注,可以提供咨询和订单管理。提供苹果手机APPStore搜索“Weddingday”,可以搜索到那一天的苹果APP程序,显示开发商为BoLu,更新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版权人为被上诉人,开发人员链接为上诉人。该APP程序可以下载使用。通过上述分析,在2015年11月3日,APP苹果程序已上传苹果商店并可以下载;在2015年11月12日,微信客户端已完成微信认证,可以实现咨询和订单管理功能;通过登陆网站可以确认网站已完成并可以进行安卓、苹果客户端的下载链接。因此即使被上诉人否认往来电子邮件真实性,否认双方废除了补充协议,但在第三方平台所显示的相关信息是无法否认的。二。合同延期履行完毕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制作周期为45个工作日内,但制作的起始日为合同首付款到账且双方在资料确认单上签字之日。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交付资料,一直拖延到2015年底。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否认电子邮件系卢波所有,那么被上诉人是如何提供技术开发的相关资料的。2.双方签订的“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补充协议已废除,对当事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且该协议是在显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协议中所载明的内容并非案件事实。被上诉人以在网络上散播诋毁、诽谤消息相要挟,迫使上诉人业务经理签订上述协议。但后期通过沟通已将上述不公平协议撤销。3.依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收到初稿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先行支付第二笔进度款,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支付。被上诉人絮果公司辩称,双方的合同纠纷、上诉人的违约事实,在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那一天软件开发补充协议》进行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时,在合议庭成员见证下,上诉人通过演示,也证明了没有向被上诉人交付开发成果,已经构成实际违约。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依法驳回。絮果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QD-20150203-01Z的合同;2、黑晶公司返还絮果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0万元;3、黑晶公司向絮果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4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3日,絮果公司(甲方)与黑晶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QD-20150203-01Z的“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S1APP展示系统、S2网站建设、S3微信展示系统。一、制作周期为45个工作日,制作的起始日为合同首付款到账且双方在资料确认单上签字之日,双方对制作内容及要求进行了约定。二、项目价款及支付方式。1、项目总额20万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项目总额的50%即10万元作为首期款,首期款到账为乙方计算制作周期的必要条件之一。2、甲方应在乙方初次提交成品时,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30%即6万元,乙方提供带水印的样品。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带有乙方公司司标水印的成品文件提出框架内的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开始安排修改,乙方修改完成并确认苹果程序可以通过苹果商店下载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万元,乙方在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去标的成品文件。三、资料提供。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将乙方制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提交给乙方,所需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那一天”项目制作所需资料清单]。所有资料需由合同约定的对接人通过当面对接、邮件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乙方,合同约定的乙方对接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给予书面反馈,确认资料是否齐全。如资料齐全,甲乙双方需在资料确认单上签字,并从签字之日开始计算合同周期。如资料不齐全,继续由甲方补齐资料,直到资料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计算合同周期。五、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1、验收标准:画面清晰、色彩协调,系统运行流畅无误。2、甲方在乙方提交过程确认稿、样稿或者成品后,须在48小时内提出相应的反馈意见。如验收通过,出具验收通过证明。如未验收通过,甲方须在48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整改意见后,须及时、负责地进行修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求交付甲方再次组织验收。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视为验收通过。八、其他权利义务。7、如甲方未能依约付款,逾期十天以上的,自第十一天起每日承担到期应付款的1%作为滞纳金。8、乙方保证按进度完成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阶段进度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保证产品最终交付时间与质量。九、合同解除。1、乙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甲方逾期付款累计二十天以上的;2)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提交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实施本项目的;3)甲方出现其他重大违约情形或法定事由的。乙方依约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甲方违约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者限制。2、甲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乙方延迟二十天交付产品,导致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交付延期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的除外;2)乙方出现其他重大违约情形或者法定事由的。甲方依约提前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乙方违约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者限制。3、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须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无须返还甲方已付款;乙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须支付甲方合同总价10%作为违约金,须全额返还甲方已付款。甲方指定卢波为本项目甲方联系人,乙方指定高慧婧为本项目乙方全权代表。合同签订后,絮果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黑晶公司付款10万元,黑晶公司向絮果公司开具了两份共计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5年10月12日,絮果公司(甲方)与黑晶公司(乙方)签订“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补充协议。一、按原合同的规定,乙方的产品开发时间超过合同订立时间,需要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方式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以其他产品(即婚庆销控系统)开发形式冲抵全部违约金。甲方要求制作产品为“婚庆销控系统”,结合甲方需求分析,此开发产品价值40万元。关于该产品详细的功能明细见附件。二、甲方未支付乙方的中款及尾款,价值10万元,因乙方的超时违约,故甲方无需支付。三、双方于2015年2月3日共同签订的“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乙方产品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四、“婚庆销控系统”产品乙方交付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逾期一天违约金按每日0.01%计算。2015年12月29日,絮果公司(甲方)与黑晶公司(乙方)签订“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补充协议废除协议,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了“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就协议废除达成共识。“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补充协议自2015年12月28日废除。黑晶公司称其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絮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波使用的ykk_7788@163.com电子邮箱交付了产品终稿,黑晶公司也就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回复。黑晶公司仅提交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的打印件,未能经过公证或进行现场演示,称其工作人员电子邮箱已经销户,无法恢复。絮果公司称ykk_7788@163.com电子邮箱并非卢波注册使用。絮果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青岛常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北区喜来登礼仪庆典服务中心、青岛在线时代传媒有限公司、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四份、收款收据多份、汇款凭证四份,证明其与四案外人于2015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四案外人购买絮果公司委托黑晶公司开发制作的“那一天”手机APP软件及同等功能的pc版本的客户端服务,因黑晶公司未能依约交付开发成果,絮果公司向四案外人退还已收款并各支付违约金5万元。黑晶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絮果公司基于本案诉讼制作的虚假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絮果公司、黑晶公司签订的“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絮果公司虽无证据证明已将开发所需资料全部交付黑晶公司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但黑晶公司辩称已将开发成果交付,说明黑晶公司对絮果公司已将开发所需资料交付黑晶公司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那一天”软件系统开发补充协议对黑晶公司延期交付开发成果的事实也已进行了确认,并重新约定了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虽该补充协议于2015年12月29日协商自2015年12月28日废除,但解除的后果仅为对尚未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双方不再履行,并不能否认黑晶公司逾期交付开发成果的事实。黑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絮果公司交付了符合约定的开发成果,逾期已达半年以上,絮果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絮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絮果公司称因黑晶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开发成果,其向四案外人各退还已付款5万元,并各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其提交的转款凭证仅显示向四案外人各汇款5万元,对其称向四案外人各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双方约定逾期完成工作进度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日1%,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原审法院认定黑晶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额的10%,即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QD-20150203-01Z的合同;二、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10万元;三、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四、驳回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黑晶公司负担2700元,由絮果公司负担6100元。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上诉人黑晶公司与被上诉人絮果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制作S1APP展示系统、S2网站建设、S3微信展示系统,案由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该纠纷应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诉讼请求的数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给被上诉人青岛絮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青岛黑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