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与王庆明、南京超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王庆明,南京超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027号原告: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负责人:张建才。委托代理人:陆大伟,该村民组成员。被告:王庆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南京超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葛关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殿林,该公司经理。原告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与被告王庆明、南京超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蒙城县岳坊镇岳坊寺社区委员会后张村民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