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恢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彭丰华、安郁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丰华,安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彭丰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郁良,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丰华与被执行人安郁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0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