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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德恒远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喻发宝、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恒远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喻发宝,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恒远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喻发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喻发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恒远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喻发宝、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德恒远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喻发宝、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312147.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恒远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喻发宝、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