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志田、彭洁等与李志田、彭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田,彭洁,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异4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志田。异议人(被执行人)彭洁。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701号。法定代表人陈少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502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债务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志田、彭洁对本院拍卖其名下的房屋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志田、彭洁称,在案件执行中存在:一、拍卖程序违法。1、未通知申请人。2、拍卖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均未与申请人协商。二、查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了四处房产、一辆汽车数十万现金。三、无视二被执行人的合理还款方式,导致延迟履行的利息不断增加并最终形成拍卖房屋的结果。现申请:1、依法撤销拍卖武汉市江岸区梦湖香郡梦涟轩16栋涟26-41号别墅/单元非标准层层涟39号3-4层房屋的执行行为;2、改正明显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执行行为,并现令申请执行人对超额查封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采用积极合理的还款方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债务纠纷一案,审理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田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梦湖香郡梦涟轩16栋涟26-41号别墅/单元非标准层层涟39号3-4层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欠款1080776元及欠款利息(截止2014年6月14日利息为69040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080776元为基数,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诉讼费用1537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广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洁名下的坐落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总裁官邸和精英公寓、特色文化街区Ⅱ、展贸中心C栋/单元19层01号(合同备案号:东120278063号,建筑面积100.62平方米)、20号(合同备案号:东120278322号,建筑面积47.47平方米)房屋二套,被执行人李志田、彭洁名下的坐落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9号圆梦圆·国际广场1栋A座7层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岸2012013490-1、-2号,建筑面积106.35平方米),被执行人彭洁名下鄂A×××××车辆一台。并于同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的银行账户(其中中国银行实际冻结5万余元,民生银行2.5万余元,农商行1.4万余元,招行18万余元)。2015年4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该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鄂民申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的再审申请。2015年8月,本院委托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志田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梦湖香郡梦涟轩16栋涟26-41号别墅/单元非标准层层涟39号3-4层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因无法进入现场查勘,该公司退案。2016年5月17日,本院再次委托湖北远达房地产咨询公司对上述房屋价值予以评估。该公司作出鄂远达(咨)字WH2016-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价值为372.84万元。2016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挚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田、彭洁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2016年8月9日,被执行人李志田、彭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李志田、彭洁名下的坐落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9号圆梦圆·国际广场1栋A座7层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岸2012013490-1、-2号,建筑面积106.35平方米),被执行人彭洁名下鄂A×××××车辆一台解除查封,本院裁定予以照准。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淘宝网上刊登了关于武汉市江岸区梦湖香郡梦涟轩16栋涟26-41号别墅/单元非标准层层涟39号3-4层房屋第一次拍卖公告,以372.84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同年8月24日本院又以320万元为保留价在淘宝网上刊登公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再次流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李志田、彭洁提出的异议,经审查,两次委托评估均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摇号产生评估机构,依法向异议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在淘宝网上先期公告(异议人在其执行异议申请中已确认知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有关超标的查封的问题,经异议人的申请已对部分房产及车辆予以解封,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待相关程序结束后,再对相关财产予以处理;其提出的还款方式均未切实有效的履行,也未得到申请方的认可。故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志田、彭洁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志田、彭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魏晓伟审 判 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邱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