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博睿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睿,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961号原告:杨博睿,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雪,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84142-8),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法定代表人:梁煜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媛,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8269744),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大街一段5号。法定代表人:孙利,系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祎,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5977U),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法定代表人:姜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9年11月12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博睿诉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博睿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