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梁祖然与黄少生、惠州市墅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祖然,黄少生,惠州市墅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祖然。被执行人黄少生。被执行人惠州市墅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祖然与被执行人黄少生、惠州市墅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少生、惠州市墅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