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文顺与王文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顺,王文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6民初1076号原告:王文顺。被告:王文全。原告王文顺与被告王文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文顺、被告王文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鹏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文全停止侵害恢复原告王文顺出入厕所通道;2、要求被告王文全将拆毁原告王文顺的猪栏恢复原状;3、要求被告王文全赔偿照相费、交通费计8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文全将其所有的一套三间两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及附属设施猪栏两个、厕所一个出售给原告王文顺,2016年5月7日,被告王文全无理将原告猪栏围墙混凝土砖拆毁,堆放至原告出人厕所的通道,导致原告王文顺生活不便。被告王文全辩称,房屋及附属设施我们签订合同卖给原告王文顺,这么多年一直没有争议属实,但是没有过户,其没有房产证,拆毁猪栏将砖堆放在其厕所通道属实,但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因我在买给其房屋时堆放在房屋旁边的一百多块砖不见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文全将其所有的坐落在保康县过渡湾镇过渡湾村1组的,一套三间两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及附属设施猪栏两个、厕所一个出售给原告王文顺,买卖至今没有发生过争议,至2016年5月7日,被告王文全认为其曾堆放在原告王文顺住处的混凝土砖被原告王文顺使用,其将原告王文顺的猪栏围墙混凝土砖拆毁118块,堆放至原告出人厕所的通道,导致原告王文顺猪栏、厕所均不能正常使用。因此产生纠纷,原告王文要求被告顺遂诉状本院。纠纷发生后原告王文顺支付损失现场照片打印费30元、交通费50元,合计8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如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王文全损害原告王文顺的猪栏应当恢复,阻拦原告进出厕所的通道的障碍物应当清除,原告为了解决纠纷而支付的照片打印费、交通费,被告王文全应当赔偿。综上所述,原告王文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王文全将堆放在原告王文顺进出厕所通道的混凝土砖清除,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王文全将拆毁原告王文顺猪栏的混凝土砖118块予以恢复。三、被告王文全赔偿原告王文顺损失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保康支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