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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汤泽平与邓亦武、杨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泽平,邓亦武,杨惠,方金芝,杨连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2387号原告:汤泽平,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文辉、童静婷,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亦武,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杨惠,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方金芝,女,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杨连法,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汤泽平为与被告邓亦武、杨惠、方金芝、杨连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邓亦武、杨惠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从2013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方金芝、杨连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泽平的委托代理人左文辉、童静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亦武、杨惠、方金芝、杨连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邓亦武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汤泽平借到人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利率按月息叁分计算(月息每月10日付清),于2014年8月11日归还,若逾期利息不付,视为违约,出借人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同时,被告方金芝、杨连法在借条下方载有:“担保事项: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全部费用承担担保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内。”的担保人栏上签字。被告邓亦武借款后按约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从2013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被告方金芝、杨连法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被告邓亦武与被告杨惠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及原告关于被告邓亦武已按约支付3个月的利息的陈述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亦武、杨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泽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款从2013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方金芝、杨连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亦武、杨惠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5元,由被告邓亦武、杨惠负担,被告方金芝、杨连法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明飞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