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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007号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被告:陈敏杰。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2564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份原告接受瑞安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管理云海花苑二期小区的物业事务,双方订立了《温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依约对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同时按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杨家桥佳园6-2-5B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71.97平方米,现被告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2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公用电费516元,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水费328元,合计2564元。被告陈敏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2月1日,原告与瑞安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云海花苑二期小区的物业服务,物业开发企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瑞发改价*****号批复,确定:云海佳园(二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中准价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0元、小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具体价格可由原告在中准价上下浮动10%幅度内确定,电梯、水泵等高能耗公共设施运行所需电费按实向业主另行分摊。上述云海花苑二期小区、云海佳园(二期)现名称为杨家桥佳园(云海二期),坐落于杨家桥佳园*****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71.97平方米,在被告作为该房屋业主期间,下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费用未予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2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分摊的公用电费516元、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水费(二次供水)328元,上述费用合计2564元,被告拖欠至今。另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退出上述小区物业服务,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履行。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云海花苑二期(杨家桥佳园)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依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敏杰给付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共计25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