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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盛 熹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