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299号原告冯某,务农职业。被告刘某,务农职业。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成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弟辉 微信公众号“”